(2016)渝0114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李正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福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4刑初31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正福,男,1962年6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苗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黔江区。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7月7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16)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正福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正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年初,被告人李正福了解到其岳父彭某1所居住的黔江区XX街道XX居委X组在征地拆迁,李正福就想将自己及其妻子彭某2的户口迁到彭某1的户头,以得到国家征地补偿。之后,李正福到黔江区公安局舟白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派出所工作人员告知需要其岳父彭某1在箭坝居委5组有房产证明才能够办理户口迁移。李正福便通过街边的“办证”小广告卡片联系购买了伪造的户名为彭某1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一本,并拿着该伪造的权属证书到舟白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告知李正福,由于彭某2系成年人,如果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还需提供彭某2本人在XX居委X组的房地产权属证明。于是,李正福采取上述同样的方式购买了伪造的户名为彭某2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一本。2016年6月28日,李正福利用两本伪造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成功将其妻子彭某2的户口迁到了其岳父彭某1的户头上,户口本上记载的户口迁移时间为2016年6月28日。之后,李正福通过他人得知彭某2户口迁移的时间晚了,不能拿到征地补偿,于是李正福再次以同样的方式购买了一张伪造的彭某2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把迁移时间和登记时间均提前到2010年6月28日。2016年7月7日16时许,李正福持伪造的彭某2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到舟白派出所,欲以夫妻投靠方式办理自己的户口迁移手续,户籍民警对其资料进行审查时发现李正福持有的彭某2的户口页系伪造,遂当场将李正福抓获。支持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相关物证及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正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正福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李正福归案后,民警扣押了其购买的二本伪造房地产权属证书、一份伪造的常住人口登记卡、邮寄假证件的快递包装袋一个、购买假证联系名片一张。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庭审确认的下列证据在案佐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一份;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伪造房地产权属证书二本、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快递包装袋一个、购买假证联系名片一张;被告人李正福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朱某、孙某的证言。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正福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李正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李正福归案后具有悔罪诚意,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正福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赃物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洪蜻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