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培才与杭州新蕉叶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培才,杭州新蕉叶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2民初2396号原告:黄培才,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发兴,杭州市望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梦玲,杭州市望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新蕉叶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湖滨路39号北侧。法定代表人:陈家学。原告黄培才为与被告杭州新蕉叶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本院,于2016年6月8日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丹青独任审理。后本院依法对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培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发兴、施梦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新蕉叶餐饮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以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培才起诉称:2015年12月16日起,原告向被告供应冻品。2016年4月17日,经被告核实,从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1月15日,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23094元,并立下《欠条》一张,承诺于2016年6月1日前归还原告所有欠款。后原告继续供货。2016年5月10日,被告的采购员叶建林出具证明,表明被告之后又欠原告冻品货款4017元。现还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所欠货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双方的约定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故,黄培才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杭州新蕉叶餐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黄培才的货款27111元;2、被告杭州新蕉叶餐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欠款利息,从2016年6月2日起,以2711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以内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欠款本金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杭州新蕉叶餐饮有限公司未答辩。为支持其主张,黄培才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欠条1份,证明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1月15日,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23094元,并承诺于2016年6月1日前归还原告所有欠款。2、欠款单1份、销售单3份,证明被告又欠原告冻品货款4017元的事实。被告杭州新蕉叶餐饮有限公司未举证,亦未质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培才所提交的证据1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所提交的欠款单实际系证人证言,出具该欠款单的叶建林并未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庭质询,故该证据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证人证言的形式要求,本院不予采纳,另原告所提交的销售单中未经被告签章确认,本院不予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1月15日期间,原告黄培才向被告杭州新蕉叶餐饮有限公司供应冻品。被告杭州新蕉叶餐饮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表明其欠原告货款23094元,并承诺于2016年6月1日前归还全部欠款。因被告杭州新蕉叶餐饮有限公司未按约付款,原告黄培才诉至本院,为本案诉讼,原告支出公告费650元。本院认为,原告黄培才与被告杭州新蕉叶餐饮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黄培才已经履行其卖方义务,而杭州新蕉叶餐饮有限公司作为买方未按照约定向黄培才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现有的证据,本院仅能认定被告杭州新蕉叶餐饮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的货款为23094元,原告主张除此之外,其在2016年4月29日、2016年5月5日、2016年5月6日又共计向被告供应价值4017元的冻品,但原告未就其该项主张提出足够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其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6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欠款利息(以2711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以内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院认为原告所主张计算期间以及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但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予调整为23094元。被告杭州新蕉叶餐饮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新蕉叶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培才支付货款23094元。二、被告杭州新蕉叶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培才支付自2016年6月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逾期利息(以2309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适用的一年以内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黄培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元,由原告黄培才承担101元,剩余案件受理费377元以及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杭州新蕉叶餐饮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审 判 长 唐丹青人民陪审员 朱志华人民陪审员 郑芳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菁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以下为空白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