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2民初71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罗峰与梁珍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峰,梁珍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7192号之一原告:罗峰,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贞波,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优优,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珍娟,女,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罗峰与被告梁珍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9月2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峰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52元,减半收取计826元。审 判 长 杜 鹃人民陪审员 项 进人民陪审员 张国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赵丽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