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査网都与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肖坑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査网都,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肖坑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654号原告:査网都,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肖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负责人:吴祚贵,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丁健,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査网都诉被告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肖坑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査网都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査网都撤回起诉的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査网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査网都负担。审判员  郑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耿婧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