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民初1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北京华宸方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白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宸方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5民初11234号原告:北京华宸方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宝西路1号会所A区。法定代表人:王立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红,女,1961年5月9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红,女,1974年3月19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白枫,男,1955年1月9日出生,职业不详。原告北京华宸方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宸方馨公司)诉被告白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宸方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红、李晓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枫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宸方馨公司请求本院判令被告白枫:1.支付拖欠的物业费5289元;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白枫系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贵园东里52号楼603室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215.78平方米。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27日,原告华宸方馨公司开始为被告白枫上述房屋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1.9元。被告白枫未交纳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27日期间的物业费。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上述房屋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当依照约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白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华宸方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5288.8元;二、驳回原告北京华宸方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白枫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白枫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党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