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民初26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5民初2687号原告曹某某,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役军人,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告万某某,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以与被告万某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实收1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侯玉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