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执7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保兰与郑州万合易购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保兰,郑州万合易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7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保兰,女,1964年2月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郑州万合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39号新希望奥园17号楼2单元7楼东户。法定代表人李治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马保兰与被执行人郑州万合易购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8民初218号民判决决书,向被执行人郑州万合易购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8民初218号民判决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霄鹏审 判 员 穆 牧代理审判员 袁艳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文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