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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2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浙江省天台县圣锋工艺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浙江省天台县圣锋工艺品有限公司,台州神通文具有限公司,浙江健龙车业有限公司,齐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155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489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0699516544U。法定代表人郑爱民。被执行人浙江省天台县圣锋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下抱园村,组织机构代码:70471428-X。法定代表人齐峰。被执行人台州神通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上科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3382187-7。法定代表人陈正杰。被执行人浙江健龙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西演茅村,组织机构代码:66170512-0。法定代表人尉菊明。被执行人齐锋,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省天台县圣锋工艺品有限公司、台州神通文具有限公司、浙江健龙车业有限公司、齐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浙江省天台县圣锋工艺品有限公司支付本金975204.3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776元、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台州神通文具有限公司、浙江健龙车业有限公司、齐锋分别在3600000元、1200000元、36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浙江省天台县圣锋工艺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台县赤城街道下抱园村的房地产,该厂房目前一时难以处理,另向金融机构、本辖区房管、车管、工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省天台县圣锋工艺品有限公司、台州神通文具有限公司、浙江健龙车业有限公司、齐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亦无法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省天台县圣锋工艺品有限公司目前财产一时难以处理、被执行人台州神通文具有限公司、浙江健龙车业有限公司、齐锋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该终结执行,待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215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郭健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