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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刑终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李广贤受贿、挪用公款、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广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刑终244号原抗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广贤,江西省瑞昌市人,原系瑞昌市湓城办事处瑞丰村村委会主任,家住瑞昌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广贤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一案,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5)瑞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广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原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李广贤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九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上诉人李广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和上诉人李广贤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准许上诉人李广贤撤回上诉。瑞昌市人民法院(2015)瑞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报刚审 判 员  张志伟代理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潘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