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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3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陈国庆与赵东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3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案由:离婚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8民初770号之二。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法院管辖。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位于深圳市××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谢冰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绍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