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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再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周海燕案调解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海燕,周荣卓,成都麦七龙食品有限公司,宋永年,王贤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川民再3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海燕,女,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黎永红,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媛媛,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荣卓,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委托代理人:黎永红,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媛媛,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麦七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萃街***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栗章寿,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宇,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永年,男,194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原审第三人:王贤友,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王虓龙,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周海燕、周荣卓因与被申请人成都麦七龙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宋永年、原审第三人王贤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川民申字第255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周海燕、周荣卓在签订本调解书当日内支付麦七龙公司45万元;二、周海燕、周荣卓、成都麦七龙食品有限公司、宋永年、王贤友均对本案所涉及的其余权利予以放弃,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再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方式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永健代理审判员  蒋 艳代理审判员  冯一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