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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民终8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汕头市澄海区碧波渔具厂与汕头市澄海区广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汕头市澄海区碧波渔具厂,汕头市澄海区广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育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民终8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碧波渔具厂。投资人:黄哲波。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广文、蚁光明,广东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广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树恒。原审被告:黄育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广文、蚁光明,广东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汕头市澄海区碧波渔具厂因与被上诉人汕头市澄海区广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育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515民初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汕头市澄海区碧波渔具厂不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诉讼义务,应视为其对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汕头市澄海区碧波渔具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晓珣审判员  庄晓燕审判员  姚瑞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方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