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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财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波与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波,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财保147号申请人:李波,男,汉族,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建,董事长。申请人李波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济宁华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用名下位于××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案外人济宁华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房产。2.冻结被申请人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孙元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