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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9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熊廷武与重庆钟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廷武,重庆钟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9982号原告:熊廷武,男,汉族,1954年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重庆钟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2号附1-28-6,组织机构代码77178081-8。法定代表人:钟昀宏,重庆钟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诉讼委托代理人:何丹,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廷武与被告重庆钟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熊廷武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廷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熊廷武负担。审判员  龚陵川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