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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501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九鼎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博乐市阁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海龙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九鼎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博乐市阁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501执142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九鼎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5319104X0。法定代表人,王荣君。被执行人博乐市阁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乐市,组织机构代码58477790-4。法定代表人,周海龙。被执行人周海龙,男,汉族,1974年1月30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九鼎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乐市阁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5829666.5元。未执结标的额5829666.5元。经本院“四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乌证内字第2152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 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