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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岳池九龙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与蒋梓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池九龙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蒋梓平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2171号原告:岳池九龙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上南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MA62B3QU9A。法定代表人:唐志明,董事长。被告:蒋梓平,男,生于1965年9月16日,汉族。原告岳池九龙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蒋梓平确认合同效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岳池九龙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池九龙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53元减半收取6526.5元由原告岳池九龙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     俊     斐人民陪审员 罗     心     元人民陪审员 杨顺长二0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余     忠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