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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3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万成、李林、王业铭、卢燕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万成,李林,王业铭,卢燕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3执286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万成、李林、王业铭、卢燕林。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高万成、李林、王业铭、卢燕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二鸭民初字第128号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高万成、李林、王业铭、卢燕林应支付申请人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案款36.9万元,承担执行费5538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6.9万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高万成、李林、王业铭、卢燕林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吉0503执2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远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嘉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