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100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江荣祥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津支公司,朱孝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荣祥,朱孝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0038号原告:江荣祥,男性,汉族,1963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朱孝兵,男性,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津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路西段9-29-3片区滨江明珠综合楼A栋2楼。原告江荣祥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津支公司,朱孝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江荣祥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汪鸿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慕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