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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恢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通化康佳尔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与尹树明、杨金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康佳尔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尹树明,杨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恢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康佳尔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尹树明被执行人:杨金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决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通化县人民法院(2013)通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佳峰��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