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3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宣城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汪建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汪建明,宣城市新浪洁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02民初3462号原告:宣城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谷晓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婕,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寿子,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扩区。法定代表人:汪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汪建明,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现住安徽。被告:宣城市新浪洁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戴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宣城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投资公司)与被告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德公司)、汪建明、宣城市新浪洁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浪洁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业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婕、王寿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德公司、汪建明、新浪洁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工业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高德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90万元,并按借款本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原告服务费(服务费自2016年2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6万元;2.被告汪建明、新浪洁具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工业投资公司增加诉请,要求三被告给付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事实与理由:因高德公司急需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归还贷款400万元,向原告申请应急转贷资金。2016年2月15日,原、被告签订《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借款协议书》,约定:高德公司向原告借款400万元,高德公司按应急转贷资金借款的日万分之五支付原告服务费,转贷资金的使用时间为一周,高德公司向原告提供40万元保证金(其中30万元为承兑汇票)。如原告为高德公司提供转贷资金后,高德公司不能续贷,导致不能及时归还原告借款,则高德公司应承担原告维权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上述借款由汪建明、新浪洁具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按照高德公司的要求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为高德公司归还贷款400万元。但原告代为偿付后,第一被告未能续贷,以致原告应急转贷资金至今无法收回。高德公司、汪建明、新浪洁具公司未答辩。工业投资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高德公司、汪建明及新浪洁具公司既未举证亦未对工业投资公司举证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工业投资公司所举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工业投资公司诉称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借款协议约定,如高德公司还款不到位,保证金优先用于归还借款;综合服务费计算额为扣除保证金的实际借款额。工业投资公司以高德公司交纳的保证金40万元抵扣了借款40万元,尚欠借款360万元。工业投资公司为本次诉讼向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代理费6万元。诉讼中,工业投资公司向本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要求冻结高德公司在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宝鸡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480万元,并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院依法裁定予以了保全。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锦城建行与高德公司、汪建明、新浪洁具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工业投资公司为高德公司提供了应急借款,高德公司未按约归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按借款资金的日万分之五计算服务费,折算月利率为1.5%,性质上属于占用资金使用费,未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双方合同约定保证金优先用于归还借款、综合服务费计算额为扣除保证金的实际借款额,且工业投资公司已将保证金40万元抵扣了借款,故对工业投资公司要求高德公司归还借款的诉请,本院支持360万元及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服务费。工业投资公司要求高德公司给付律师代理费6万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为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工业投资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而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该款应由高德公司负担。汪建明、新浪洁具公司为高德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工业投资公司要求其对高德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德公司、汪建明、新浪洁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宣城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360万元及服务费(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6万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二、被告汪建明、宣城市新浪洁具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宣城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98元,原告宣城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898元,被告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汪建明、宣城市新浪洁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娟梅人民陪审员 陶兵忠人民陪审员 沈光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欢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