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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房凤霞与孙殿超、高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凤霞,孙殿超,高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625号申请执行人房凤霞,女,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富裕县。被执行人孙殿超,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富裕县。被执行人高雪,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富裕县。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7民初12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全部自动履行了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7民初1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振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木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