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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3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银盛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与苏炳添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银盛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苏炳添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3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银盛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新区大道997号远景家园四楼,组织机构代码564227734X。法定代表人:林锐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柳眉,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炳添,男,汉族,1989年8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大尉,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肖像权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6民初15795号本院认为,本案系肖像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溯审 判 员 唐  林  波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莫晶莹(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