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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2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无为益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为益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2760号原告:无为益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朱婷。被告: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孙严。被告: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穆勇。原告无为益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案。无为益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9月被告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承建无为县电子商务广场向原告购买预拌混凝土并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付款,至起诉时被告共欠原告货款计人民币3601917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纠纷为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为益林新型建材有限公��与被告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应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即向无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为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故,原告向无为县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之处,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艾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蒋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