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建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繁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华,马繁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853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华,男,汉族,1974年12月8日出生,陕西省宜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马繁朝,男,汉族,1985年4月17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赵建华申请执行马繁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3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繁朝私下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赵建华案件款500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赵建华同意被执行人马繁朝于2016年12月份支付完毕。案件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赵建华自愿承担。现申请执行人赵建华申请撤回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3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对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