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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3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曹美英与沈宏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美英,沈宏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3604号原告:曹美英。委托代理人:常旭玲、丁海月,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宏年。委托代理人:钱亚涛,泰州市姜堰区姜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鼓楼南路398号办公楼。负责人:姜春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宏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美英诉被告沈宏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曹美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沈倩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