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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1民初26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书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王书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1民初2608号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法定代表人:魏重阳,该公司经理。被告:王书权,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书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萍萍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书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董萍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熊 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