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红交通肇事罪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陕07刑申5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你公司因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4)汉台刑初字第000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汉中刑一字终字第000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判采用判决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不应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内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与投保人刘轶飞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的是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虽然规定了在酒驾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该格式性的责任免除条款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已就其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尽到了法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该责任免除条款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公司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