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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1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骆凤英与重庆金考拉商贸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凤英,重庆金考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1392号原告:骆凤英,女,汉族,1982年7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被告:重庆金考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32-36号。法定代表人:刘晓容,职务总经理。原告骆凤英与被告重庆金考拉商贸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骆凤英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凤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骆凤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贾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