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91民初1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詹泽与蒲华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泽,蒲华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1477号原告:詹泽。委托代理人牟勇,四川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蒲华美。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泽诉被告蒲华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詹泽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詹泽诉被告蒲华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悦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