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5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成文与郭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文,郭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5执448号申请执行人:李成文,男,汉族,1951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郭汉杰,男,汉族,1957年3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本院(2015)嵩民七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成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郭汉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9月2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郭汉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汉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2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郭汉杰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世敏人民陪审员 平伊娜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安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