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36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许宝书与许登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宝书,许登辉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689-1号原告:许宝书,男,汉族,1933年9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许登辉,男,汉族,1973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许宝书诉被告许登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东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 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