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民辖终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与自贡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荣县千盛百货购物广场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自贡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荣县千盛百货购物广场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民辖终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晋阳路269号。法定代表人:毛平,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自贡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新生街78号。法定代表人:李金玉,执行董事。原审被告: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22号。法定代表人:毛平,总经理。原审被告: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荣县千盛百货购物广场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二段体育场路星河奥运绿洲。负责人:李康,经理。上诉人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自贡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荣县千盛百货购物广场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6)川0321民初12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只是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荣县千盛百货购物广场分公司的受托人,合同义务应由其承担,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同时上诉人作为被告,住所地位于成都,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是本案适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房屋位于四川省荣县,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所持上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原裁定处理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绚丽审 判 员 张 艳代理审判员 凌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