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丁永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永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11刑初371号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永标,男,1972年12月17日,汉族。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零五十九元,2015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执行逮捕。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6)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永标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经被告人丁永标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永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丁永标驾驶租来的黑色大众朗逸轿车行至鹤壁市淇××区华夏北路与××交叉口,用其随身携带的万能钥匙将被害人郑某停放在舒某网络客房门口的一辆车牌号为豫F×××××奥迪A6轿车车门打开,将被害人郑某放在车内的一部三星9098型号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634元。2、2016年5月2日23时许,被告人丁永标驾驶租来的黑色大众朗逸轿车行至焦作市××××湖路迎宾路北,在龙源世家小区东门南康洁洗衣店门口,用随身携带的万能钥匙将被害人吴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号为豫H×××××灰色大众途观车的驾驶座车门打开,将被害人吴某放在车内副驾驶座前工具箱里的27200元现金盗走。3、2016年5月3日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丁永标驾驶黑色大众朗逸轿车窜至山某区建设路财政局对面的百姓人家茶社门口,利用随身携带的万能钥匙将一辆奥迪Q7驾驶座车门打开,其坐进车内翻找车内财物时被被害人赵某发现,后被扭送至公安机关。被告人丁永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6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丁永标驾驶租来的黑色大众朗逸轿车行至鹤壁市淇××区华夏北路与××交叉口,用其随身携带的万能钥匙将被害人郑某停放在舒某网络客房门口的一辆车牌号为豫F×××××奥迪A6轿车车门打开,将被害人郑某放在车内的一部三星9098型号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634元。2、2016年5月2日23时许,被告人丁永标驾驶租来的黑色大众朗逸轿车行至焦作市××××湖路迎宾路北,在龙源世家小区东门南康洁洗衣店门口,用随身携带的万能钥匙将被害人吴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号为豫H×××××灰色大众途观车的驾驶座车门打开,将被害人吴某放在车内副驾驶座前工具箱里的27200元现金盗走。3、2016年5月3日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丁永标驾驶黑色大众朗逸轿车窜至山某区建设路财政局对面的百姓人家茶社门口,利用随身携带的万能钥匙将一辆奥迪Q7驾驶座车门打开,其坐进车内翻找车内财物时被被害人赵某发现,后被扭送至公安机关。另查明,公安机关已将被害人吴某被盗的人民币27200元现金追回,并发还给吴某。被告人丁永标使用的作案工具万能钥匙现扣押于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永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吴某、郑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张某甲、杜某、田某乙、张某乙、田某甲、沈某的证言,焦作市公安局山某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调查报告、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见证人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山价认(2016)070号价格认定的鉴定意见,被告人丁永标的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永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永标系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永标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永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3日起至2017年2月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丁永标退赔给被害人郑丽波人民币2634元。三、本案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蒙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亚嫱第4页第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