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83执1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城中支行、杨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城中支行,杨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1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城中支行,住所地宜昌市胜利四路。组织机构代码:87916213-0。负责人刘波,行长。被执行人:杨剑,男,生于1984年7月19日,汉族,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城中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剑执行证书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公证处(2014)鄂宜昌证了第2525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16945.42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城中支行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超审判员 黄亚州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灵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