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8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昭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昭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8346号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小河路40号。法定代表人:曾莉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雯娟、杨海凤,公司员工。被告:何昭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昭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敬礼人民陪审员 田建平人民陪审员 祝连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应 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