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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原告马XX与被告安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安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3民初1731号原告:马XX。被告:安XX。原告马XX与被告安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XX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马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98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被告不给原告做饭,有时打原告,并把原告赶出家门到养老院生活,原告在养老院犯病,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安XX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安XX未出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大庆市龙凤区档案局出具的补发结婚登记证审查处理表、申请补办婚姻登记声明书及公证书9页符合证据的法定要件,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该证据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原、被告于1998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本院认为,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本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足以证明双方夫妻关系已无法修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马XX与被告安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海珍代理审判员  杨旭昕人民陪审员  魏成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宋偲默附1:本案证据目录证据一:大庆市龙凤区档案局出具的补发结婚登记证审查处理表、申请补办婚姻登记声明书及公证书9页,欲证明原被告于1998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附2:本案引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