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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20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庄涛与汤克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涛,汤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037号申请执行人庄涛,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银川市贺兰县。被执行人汤克龙,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庄涛与汤克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汤克龙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59391元(执行标的:58612元、执行费77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