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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167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王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167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负责人丛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伟萍(特别授权),北京尚荣(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静,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执行王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人民币563126.25元,执行费人民币8031元。申请人依据(2015)杭江商初字第21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拍卖被执行人王静名下位于余杭区仁和街道和平雅苑19幢1单元602室房产,所得拍卖款人民币472000元用于清偿本案涉债务,剩余债务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工商股权、淘宝及证券相应的财产信息,银行账户仅有小额存款。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167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叶志忠人民陪审员  徐燕秋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施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