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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1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陈小明与王亚发、李永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明,王亚发,李永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81民初1495号原告陈小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曦,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亚发,男,汉族。被告李永乙,男,汉族。原告陈小明与被告王亚发、李永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明的诉讼代理人陈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亚发、李永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小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亚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小明返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1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被告李永乙对被告王亚发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亚发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6月18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被告李永乙自愿为王亚发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为此,原、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对借款数额、借期、利率、担保责任等作了约定。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利息从2014年7月18日起未支付,被告李永乙作为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王亚发、李永乙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陈小明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二份证据:证据1、借款合同,证明被告王亚发于2014年6月18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被告李永乙自愿为王亚发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合同对借款数额、借期、利率、担保责任等作了约定的事实;证据2、收条及转账汇款回单,证明被告王亚发收到原告借款100万元及李永乙担保的事实。被告王亚发、李永乙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对证据异议的权利。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二份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依约将款项出借给被告,被告没有按期将款项全部还给原告,已构成违约。原、被告双方在借款时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5%,现原告已自行调整到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至还款之日的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被告李永乙作为担保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应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王亚发、李永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按月利率2%的利息的诉请,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李永乙自愿为被告王亚发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永乙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亚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小明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1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李永乙对被告王亚发应向原告支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额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760元,由被告王亚发、李永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明跃人民陪审员  周友胜人民陪审员  章建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雯琳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