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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6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姚国根与朱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国根,朱学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6333号原告:姚国根,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告:朱学良,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原告姚国根与被告朱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9月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姚国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姚国根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姚国根负担。审 判 长  孙欢杰代理审判员  钟一鸣人民陪审员  袁煜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