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傅剑与傅建峰、徐婷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剑,傅建峰,徐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701号申请执行人傅剑。被执行人傅建峰。被执行人徐婷婷。原告傅剑与被告傅建峰、徐婷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滨商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傅剑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到2016年10月8日,被执行人傅建峰、徐婷婷尚应支付借款人民币230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元,执行费人民币255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243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傅建峰、徐婷婷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傅剑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108执7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建军执行员 陈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顾建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