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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5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利琼与游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利琼,游鹏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5718号原告:黄利琼,女,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游鹏飞,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黄利琼诉被告游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黄利琼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利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利琼负担。审判员 徐 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星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