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执9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任亮与王随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亮,王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9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亮,农民。被执行人:王随英,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濉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0621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自判决生效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随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且已被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划拨被执行人王随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29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龙军审 判 员 高建华代理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叶建国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