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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亚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诗银、陈世玲、滕毅、沈泽霞追偿权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802执910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亚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诗银、陈世玲、滕毅、沈泽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15日作出(2015)宣民二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沈诗银、陈世玲、滕毅、沈泽霞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亚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诗银、陈世玲、滕毅、沈泽霞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宣城市亚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396423.57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7000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执行费6708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沈诗银、陈世玲、滕毅、沈泽霞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沈诗银、陈世玲、滕毅、沈泽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