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2执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肖五三与许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五三,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951号申请执行人肖五三,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全员,住西安市高陵县。被执行人许军,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执行肖五三与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许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肖五三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