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费海河与定远县远方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海河,定远县远方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662号申请执行人:费海河,男,196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陆宗雯,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定远县远方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表人:许忠,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四清,定远县炉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0947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定远县远方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洁监督卡等执行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定远县远方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定远县远方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骏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