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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执9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建辉钢管扣件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建辉钢管扣件租赁站,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974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建辉钢管扣件租赁站,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宁扬路***号以北场地。经营者李顺忠。被执行人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蒙蚌路39号。法定代表人邵林明,经理。南京市浦口区建辉钢管扣件租赁站与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做出的(2015)浦商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告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建辉钢管扣件租赁站人民币291350元及违约金72207元(按所欠租金288830元的25%计算),合计人民币363557元。案件受理费6767元,由被告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建辉钢管扣件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70324元。现申请执行人对(2016)苏0111执974号一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邵林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邵林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商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春贵审 判 员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韩茜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