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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4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兰州谊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鑫坤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谊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鑫坤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4民初1222号原告:兰州谊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赵迎九,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全新,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辉,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鑫坤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张坤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兰州谊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州鑫坤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兰州谊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谊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78元,由原告兰州谊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