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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恢执字第30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龙文吉、王光琴、李栋亮、李某与段水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文吉,王光琴,李栋亮,李某,段水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恢执字第307-2号申请执行人龙文吉。申请执行人王光琴。申请执行人李栋亮。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段水林。本院在执行龙文吉、王光琴、李栋亮、李某与段水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番法民初字第3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丽君审 判 员  曾 燕代理审判员  王新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肖旻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