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执1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周晓峰公民身份号码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峰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110执1902号被拘留人:周晓峰公民身份号码:×××0416本院在执行丁兵兵与浙江波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6)浙0110执1902号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周晓峰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执行员盛聪书记员邱飞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