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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1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周晓峰公民身份号码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峰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110执1902号被拘留人:周晓峰公民身份号码:×××0416本院在执行丁兵兵与浙江波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6)浙0110执1902号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周晓峰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执行员盛聪书记员邱飞强) 微信公众号“”